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84号)《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24〕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医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销售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医疗设备安装维修技术人员、投标人员、高值耗材使用跟台人员等除外。
(三)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接待管理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一)预约申请
1.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登记备案制。原则上需提前七天通过医院官方网站(https://zyy.sxyyc.net)通知公告栏下载填写《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连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行风办邮箱进行预约申请。
行风办:邮箱:ywk85790190@163.com,电话:023-85790190。
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供应商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4)医药代表需出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代表有关备案信息表;
(5)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若有);
(6)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二)接待时间
每周星期四14:00-17:00(假期除外),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同时需向院纪检部门报备。
(三)接待地点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医院牌楼院部9楼小型会议室,如有特殊情况,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地点,同时需向院纪检部门报备。
(四)接待人员
接待人员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报名情况确定,一般为行风办(设在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其他行政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相关人员参加,接待时不少于2人,医院纪检室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接待流程
1.申请审核。接待职能部门对医药代表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形式审核,审查通过后,做好预约登记。
2.预约审批。行风办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信息,会同相关行政职能科室人员、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对预约申请进行审批,并明确参加接待人员。
3.接待通知。接待职能部门收到预约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审批情况通知医药代表,通过预约申请的医药代表应填写《医药代表接待记录》(附件2)有关信息,下载《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附件3)签字盖章,连同其他资料签到时提交。准备产品介绍资料3份,接待现场提交。未通过预约申请的,接待职能部门应向医药代表说明原因。
4.组织接待。医药代表携带相关资料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现场签到、递交资料,服从接待职能部门安排开展交流沟通工作。
5.接待记录。接待职能部门负责派人参照以下内容完善《医药代表接待记录》介绍内容。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培训、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6.接待资料归档。接待结束后,接待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资料,并归档备查。
三、监督管理
(一)医院纪检室、药剂科、设备科、保卫科等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二)医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纪检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处理。
(三)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不得为已经使用产品开展促销、以商业目的统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立即终止购销合同;情节严重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处理。
(四)医院工作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的,当事人应严正告知,通知保卫科人员给予驱离,于24小时内向接待职能部门和纪检室分别报备情况。
(五)各类人员严格遵守《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医商交往行为规范。严禁有下列行为:
1.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触;
2.向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数量相关信息;
3.收受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4.收受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红包”、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5.在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6.参加或接受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
7.通过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8.参加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 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四、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