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代表,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及国家疾控局发布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第42号)《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24〕34号)以及《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渝卫发〔202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或企业聘用或授权,在本院开展产品信息传递、学术推广、产品推介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医院工作人员(包含全院所有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及三方服务人员)和所有到本院开展推广业务的医药代表适用本办法。
不纳入本办法预约备案管理的情形:已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合同的前提下,供应商工作人员正常业务往来、汇报工作、常规供货送货、对账结算、票据交接、设备安装维修、故障维保、高值耗材使用跟台技术支持、售后保障等。
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
(一)接待原则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落实“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简称“三定”“三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二)接待时间
每周三、周五正常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时间,经行风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
(三)接待地点
原则上在医院会议室进行接待,门(急)诊诊室及候诊区、住院病区及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值班室、药房、库房、手术室等诊疗区域一律不得安排接待。如有特殊情况,经行风办审批同意后,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地点。
(四)接待人员
接待人员根据医药代表拟拜访部门情况确定,一般由药剂科、设备科、其他涉及的行政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接待,行风办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接待时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接待预约
1.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登记备案制。原则上需提前三到五天通过医院官方网站(https://zyy.sxyyc.net)通知公告栏下载填写《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签署《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附件3),连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至行风办邮箱(ywk85790190@163.com)进行预约申请,如有疑问亦可电话咨询行风办(023-85790190)。
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接待时提供);
(3)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企业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全国统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备案,并提供备案平台自动生成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院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业务活动);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产品介绍资料、彩页宣传资料,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若有);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3.未提前预约登记者一律不予接待。
(六)接待流程
1.申请资料审核。行风办、接待职能部门对医药代表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形式审核,对于需提供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者,应当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并留存资料备查,对身份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者,不予接待。
2.预约审批。资料审查通过后,行风办对医药代表填写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中的预约申请进行审批,明确参加接待的人员。同时,行风办应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台账,做好日常登记管理。
3.接待通知。接待职能部门收到行风办审批意见后将接待审批情况通知医药代表,通过预约审批的医药代表应准备好签字盖章的《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未通过预约审批者,接待职能部门应向医药代表说明原因。
4.组织接待。医药代表携带相关资料按预约时间和地点现场签到、递交资料,服从接待职能部门安排,开展交流沟通工作。
(七)接待记录
1.医药代表到现场后,填写《医药代表接待记录》(附件2)有关信息,接待职能部门派出的接待人员参照以下内容完善《医药代表接待记录》: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培训、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2.接待结束后,参加人员在《医药代表接待记录》上签字。医药代表及时离开医院,不得无故在医院逗留。接待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并保管本次接待所有相关资料,3个工作日内将《医药代表接待记录》复印或扫描一份交至行风办备案。
三、禁止性规定
(一)医院所有工作人员
1.严禁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2.严禁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以下统称医药产品)销售数量相关信息;
3.严禁收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红包”、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4.严禁在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5.严禁参加或接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
6.严禁通过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7.严禁参加以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二)医药代表
1.禁止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私下与医院工作人员接触;
2.禁止未经备案、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禁止承担医药产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禁止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或医用卫生材料等使用数量(统方);
5.禁止向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6.禁止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7.禁止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医药产品的行为;
8.禁止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
9.禁止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红包”或回扣;
10.禁止为医院工作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11.禁止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四、监督管理
医院纪检室、行风办、药剂科、设备科、保卫科等职能部门不定期在院内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医院工作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的,当事人应严正告知,通知保卫科人员对该医药代表给予驱离,并于24小时内向行风办和纪检室分别报备情况。
医院应当在院内显著位置张贴标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五、责任追究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行风办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并根据情况采取全院通报批评、按照《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事工作人员予以记分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人事科或纪检室处理,并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者,按程序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处理。
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为已经使用产品开展促销、以商业目的统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并将该违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立即终止购销合同,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情节严重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者,按程序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
2.医药代表接待记录
3.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